”仍有商户违规使用“生鲜灯”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造价中国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造价中国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办法》第38条还规定,设定违规使用“生鲜灯”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者,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但在走访中记者也发现,备搞部分商家仍然无视禁令,违规使用“生鲜灯”。
12月15日,靠催记者发现位于合掌路的方兴菜市场内有猪肉摊主仍使用红色“生鲜灯”,和周边使用白光灯的商户相比,显得格外显眼。
20日,化剂记者再度走访该菜场,发现这家摊主仍然在使用“生鲜灯”。
在方兴菜场对面日之惠超市的肉类销售区,解决白光灯照射在肉品上,但仔细观察可以发现有多盏红色射灯隐藏其中,红色灯光打在价目表上,十分显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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